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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制度翻譯案例·新譯通翻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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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制度翻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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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譯通翻譯公司--人事制度翻譯資料片斷摘錄:

            一、基本目標和方針原則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
                通過不斷推進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10年,要建立起一套與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相適應的干部人事制度,為建設一支符合“三個代表”要求的高素質干部隊伍提供制度保證。基本目標是:
                ——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有效激勵、嚴格監督、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
                ——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有效調控的宏觀管理體系;
                ——形成符合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特點的、科學的分類管理體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
                ——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規體系,努力實現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創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實現人才資源的整體開發與合理配置。
                2001年至2005年“十五”期間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進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為重點,以初步建立起一套與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相適應的干部人事制度為目標,為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規劃提供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持。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導方針和原則
                ——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服從和服務于黨的基本路線。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相適應,服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以“三個代表”和“三個有利于”作為衡量改革成敗與得失的根本標準。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統一,堅持和發揚我們黨長期形成的干部人事工作的優良傳統,勇于改革一切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堅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改革相結合,積極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探索創新。
                ——必須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以素質論人才,重實績用干部。促進年輕干部健康成長,實現領導班子成員新老交替制度化。
                ——必須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同時,適應新的情況積極改進黨管干部的方法。堅持群眾公認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擴大群眾對干部工作的參與和監督。
                ——必須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通過加強立法和健全制度不斷鞏固改革成果,引導和推動改革逐步深入。

            二、黨政干部制度改革

                1.黨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點和基本要求
                推進黨政干部制度改革,重點是深化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推進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通過擴大民主,引入競爭機制,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健全相關制度措施,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機制;逐步實現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考核、交流、監督等工作的規范化,從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進一步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及法官、檢察官制度,提高黨政機關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學化水平。

                2.深化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
                (1)完善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制度。把民主推薦作為確定考察人選的必經程序,適當擴大參與人員的范圍,改進民主推薦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薦的質量。在干部考核中,普遍運用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的方法,并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探索將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的結果適時適度公開的做法。凡是多數群眾不贊成的,不能提拔任用。
                (2)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在3至5年內,地廳級以下領導干部(特殊崗位除外)的選拔任用,普遍實行任前公示制。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這項改革逐步進行規范。
                (3)推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制度。逐步提高公開選拔的領導干部在新提拔同級干部中的比例。規范程序,改進方法,降低成本。加快全國統一題庫建設,完善公開選拔工作的配套措施。實現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4)健全黨政領導干部選舉制度。正確處理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的關系,改進黨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積極探索在差額選舉的條件下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充分發揚民主的方式方法。保護代表參加選舉的權利和熱情,提高代表參與的能力和水平。總結和推廣一些地方擴大基層民主,做好選舉工作的成功經驗。
                (5)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抓緊制定任期制法規。在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完善選任制干部的任期制。縣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其他工作機構的委任制領導干部,也要逐步實行任期制。
                (6)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對新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委任制干部,逐步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者正式任職,不勝任者解除試任職務。
                (7)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制定實施辦法,建立和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自愿辭職、責令辭職、引咎辭職等制度。堅持和完善退(離)休制度。完善對退(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和服務管理的辦法。
                (8)進一步完善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干部的制度和辦法。制定和細化有關標準、程序,加大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干部工作的力度。對不稱職、不勝任現職或相形見絀的干部,除按規定免職、降職外,可實行待崗制,或采取改任非領導職務、下崗學習、離職分流等多種辦法予以調整,妥善安置。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努力拓寬渠道,做到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9)根據各類干部不同特點,建立和完善培養選拔婦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非黨干部的相關制度。
                (10)修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制訂配套法規或實施細則,逐步形成黨政領導干部管理的法規體系。

                3.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定期考核制度。普遍實行屆中和屆末考核。在建立黨政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責任制和黨政領導干部崗位職責規范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以工作實績為主要內容的考核指標體系。建立考核舉報、考核申訴、考核結果反饋等制度。改進實績考核方法,加大考核結果運用的力度。
                研究制定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實的對策。拓寬考察渠道,廣泛聽取意見,不僅了解干部工作方面的情況,而且要了解干部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有關情況。重視核查知情人提供的情況。對在考察中群眾反映強烈、情況復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要深入進行專項調查。根據實際情況試行考察預告制。探索思想政治素質的評價標準及其考察方法。

                4.推進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對培養鍛煉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職期滿交流,逐步規范化和制度化。對一些重要崗位的領導干部,實行跨地區、跨部門交流。
                逐步健全黨政領導干部交流的激勵機制和保障機制。把干部交流同培養使用結合起來,形成正確的政策導向,引導干部向艱苦地區和艱苦崗位交流。妥善解決干部交流工作中的各種實際問題,完善配套政策。嚴肅干部交流工作紀律。
                配合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逐步加大東西部干部交流的力度。制定和實施與西部大開發相配套的干部交流規劃,有計劃地選派西部地區的干部到中央、國家機關和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掛職鍛煉。

                5.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建立和完善干部談話制度、誡勉制度、回復制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廉政鑒定制度、任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以及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上級黨委對下級領導干部的監督。建立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改進和完善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拓寬監督渠道,積極支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評議監督和人民群眾、新聞媒體等各方面的監督。研究制定有關法規和制度,明確各有關監督主體的權利、責任,規范監督行為,實行依法監督。
                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認真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并加強督促檢查。試行巡視員制度,嚴肅查處用人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探索實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明確選拔任用工作過程中推薦、考察、決定等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照有關紀律和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6.進一步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及法官、檢察官制度
                加強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防止和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抓緊研究制定《國家公務員法》、《國家機構和編制法》等法律法規,逐步健全黨政機關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規體系。
                堅持和完善黨政機關干部考試錄用制度,改進考試考核方法。積極推行競爭上崗,黨政機關內設機構中層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提倡采用競爭上崗的方式確定任職人選。對部分領導職位試行職務聘任制,對技術性、操作性、輔助性的職位試行聘用制。嚴格執行獎懲、降職、辭退等制度,實行優勝劣汰。
                根據黨政機關不同職位的特點,制定分類管理辦法。嚴格按照核定的編制員額和職數合理設置職位,規范職位管理。改進年度考核工作,運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客觀、公正地評價機關工作人員,并運用考核結果對工作人員實行獎懲、升降。加大黨政機關干部輪崗的力度。

                7.改進和完善干部培訓制度
                完善干部脫產學習、在職自學和中心組學習制度。建立領導干部理論學習考試考核制度。堅持辦好各級領導干部進修班、培訓班和專題研究班,推進黨校、行政學院的教學改革,提高辦班質量。有計劃地選拔有發展潛力的中青年干部出國培訓和到高等院校進修,培訓后備人才。
                在重點抓好任職前培訓和脫產培訓的基礎上,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建立培訓考核檔案。增強培訓的針對性、適用性,著力提高機關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8.探索符合黨政機關特點的工資福利制度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相應提高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建立動態增長機制。加強對工資分配的宏觀管理,保障退(離)休人員退(離)休費和有關待遇的落實,防止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工資分配差距過大。
                探索和完善符合黨政機關特點的工資分配方法。改善工資結構。充分發揮工資分配的激勵作用。
                結合機關后勤管理制度的改革和住房、養老、醫療、保險等制度的改革,逐步將福利分配貨幣化、工資化。加快建立機關工作人員的醫療、養老、待業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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