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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通翻譯公司--農業企業法規翻譯資料片斷摘錄:
一、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基本標準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標準,原則上應符合有基礎、有優勢、有特色、有前景且助農增收效果明顯的條件。具體標準如下:
(一)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應是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企業經營規模和綜合效益達到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企業總資產應在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應在1000萬元以上;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的70%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利潤率10%以上;企業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自有資金比較充足,優良資產占80%以上;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銀行信譽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二)企業對農戶有較強的帶動能力。通過與農戶建立比較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特種養殖大戶和農墾企業除外)的數量一般應達到3000戶以上;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或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助農增收水平高于當年全省和當地農民收入平均增長幅度。
(三)企業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市場開拓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企業擁有中高級人才和較為先進的技術裝備水平,有較為健全的市場營銷網絡,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科技含量高,特色突出,優勢明顯,市場潛力大,產銷率達90%以上,產品市場占有量在全省同類企業產品銷量中位于前列。
(四)已開展市州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的市州,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原則上應是市州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為有利于全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整體推進,對丘陵地區、邊遠山區和甘孜、阿壩、涼山三州的有特色、有前景、有產品供不應求,且具有較好示范帶動作用的農業產業化企業,也應適當放寬條件,予以照顧。
二、申報、審定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程序
(一)申報程序。申報省級產業化重點龍頭企事業可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市、州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申報材料,各市、州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所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先期調查審核,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按無規定正式行文向省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
(二)審定程序。省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市州和省級有關部門推薦的重點龍頭企業進行審查,經審查后報省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經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領導小組認定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由領導小組或省委、省政府聯合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
三、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經認定公布的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均可享受川委發(2001)31號文件《關于大力扶持龍頭企業發展,加速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意見》中有關優惠政策。
2、對基本具備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條件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省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按國家九部門聯合發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匯同省級有關部門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國家重點龍頭企業。
3、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實施的農業產業化項目,納入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進行管理和扶持,并優先推出對外招商引資;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給予上市支持。
4、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法人代表,可參加全省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
(二)義務
1、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要模范執行黨的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要在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帶動更多農民開拓市場,助農增收中起到示范作用。
2、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要自覺接受省級和當地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接受省級和當地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的工作指導。
3、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要定期、及時向省級和當地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報送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每年年底要報送全年工作總結及下年工作計劃。享受省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的企業要報送資金使用和效益情況報告,并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4、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要積極參與省級和當地黨委、政府及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組織開展的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的相關活動。
四、組織領導與運行監管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組織領導工作由省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掛帥,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運行監管和協調工作,具體日常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調管理。
(一)建立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制度,及時了解的經營發展情況,并進行運行監測評價,為企業的進出提供依據,為有關的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
(二)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要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定期考核,做到可進可出,實行一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和兩年一次的淘汰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在進行監測之前,應將反映企業變化情況的基礎材料報企業所在的市州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市州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牽頭組織專家,根據企業報送的基礎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核查無誤后,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牽頭組織專家,根據企業報送的基礎資料,按照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監測評價辦法進行評分,提出對企業的評價意見,并上報省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予以審定。
(三)動態監測合格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不合格者,第一年給予警告,連續兩年監測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收回證書和授牌,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四)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每年應組織人員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進行一次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各市州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也應在調查的基礎上,將所轄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基本情況按報表制度統計匯總,在次年的2月底之前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五)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玩改名稱的,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上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并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備案,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應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省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六)省設立優秀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獎勵資金。獎金用于企業的科技和市場開發,以及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獎勵分設一、二、三等獎。具體獎勵辦法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同省財政廳制訂實施。
五、附則
(一)各市州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
(二)本辦法由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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