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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權限、責任一覽表翻譯案例·新譯通翻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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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權限、責任一覽表翻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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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譯通翻譯公司--內部權限、責任一覽表翻譯資料片斷摘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學校事業發展的順利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和《貴州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方法》(黔教發[2003]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對我校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從事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是實施內部審計時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
            第三條 學校審計部門代表學校對校屬各部門和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實施內部監督和評價時,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審計部門辦理審計事項時,要在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的領導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審計。實施審計后,應當真實反映審計結果,客觀評價審計事項。
            第五條 審計部門行使審計監督權時,應當在法定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內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對學校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經研究通過的審計結論和有關決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執行;審計結論和有關決定涉及校屬其它單位的,有關單位必須協助執行。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由學校批準成立。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審計工作的需要配備一定數量、年齡和知識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兼職審計人員。
            第八條 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領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行政負責人協助分管審計工作,但須經常過問,并決定重要審計事項。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建全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審計隊伍和規章制度的建設。切實解決審計人員在生活、工作、職務職稱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匯報。
            (三)及時批復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督促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執行。
            (四)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嚴守審計紀律,依法進行審計,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高效,保守秘密。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個人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按照國家以及學校的有規定辦理。對在審計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審計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崗位津貼,津貼標準參照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執行(每人每月40元);調離審計崗位,津貼自然取消。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予以保證并列入財務預算。基建維修審計可按審計核減額的20%予以獎勵,用以解決審計工作的必要支出、工作條件的改善和給審計人員的獎勵。

            第三章 審計部門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按照校黨委或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要求,對學校和校屬部門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計劃或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預算內、外各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各項教育經費的落實、使用和效益;
            (四) 大宗物資的購置 (3萬元及其以上 )、國有資產和材料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建、維修工程的概算和預決算等( 萬元以上基建維修和5萬元以上的基建項目 );
            (六) 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七) 校辦產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
            (八)學校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九)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本級財經規章的執行;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十)上級和校黨委和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交辦的其它審計事項。
            ? 第十七條 校審計部門對學校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和財務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受學校委托,有權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并向學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加強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主管部門所制發的報表,應有“內部審計機構審簽”欄目,需經校內部審計機構審簽。
            (一)單位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及決算的上報;
            (二)各項專項經費結算的上報;
            (三)基建、大型維修工程的概(預)算和決算;
            (四)上級及校負責人決定需要審簽的事項。
            第十九條 校黨委和學校我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制定相應規定確保審計部門在審計范圍內,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 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財務預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并要求對其所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二) 審核憑證、帳表和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 參加學校有關財經工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四)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五)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學校領導同意,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建議,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
            (七)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學校領導批準,采取封存帳冊和資財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八) 對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后續審計;
            (九) 對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向學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審計部門根據上級部署及學校工作安排,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學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門根據學校決定和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經校主要行政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授權,組成審計小組,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報請主管領導同意后,在實施審計前一周向被審計部門和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根據工作需要可采取送達審計、就地審計和其他審計方式。
            第二十二條 審計部門在按照一定的方案實施審計時,應當先對被審計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健全性、符合性、實質性測試,據以確定審計的范圍和重點,采取相應的審計方法,可采取全面審計、專題審計和定期審計,必要時,可以根據測試結果及時修改審計方案。被審計部門和人員屆時應提供條件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 審計人員以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審計過程中需認真、如實、詳盡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并明確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復核要求和責任;同時由提供證明的部門或人員簽字蓋章,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并及時進行結果溝通;審計終結,寫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部門和人員意見;被審計部門和人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部門,逾期視為無異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 對審計事項作出的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 對需要依法提出處理的,還應做出審計決定。并將審計報告、審計建議書及被審計部門或人員的書面意見書 一并報請學校主管審計工作的校領導審批。 主管校領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批復,經學校領導通過的有關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等應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被審計部門和相關人員必須執行。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部門或相關人員對有關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后十五日內向審計部門主管校領導書面提出 。主管校領導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對主管領導的決定仍有異議的,可按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或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提請復議。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按規定建立審計檔案,并及時向上級報告有關審計信息。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部門及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 一的, 根據情節輕重,校審計科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主管領導或校黨委 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阻撓審計人員檢查的;
            (四)無理糾纏、拖延,拒不執行有關審計意見書等的"決定"的;
            (五)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的。
            上述條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要知法執法、嚴格履行職責。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機密、由學校主管領導或校黨委在規定職權范圍內, 根據情節輕重,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校審計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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