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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通翻譯公司-貨物運輸執照申請計劃翻譯資料片斷摘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路運輸要堅持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實行多家經營,發展多種經濟形式。要以國營企業為骨干,充分調動交通部門和非交通部門、國營和集體企業發展公路運輸的積極性,同時,允許城鄉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輛、拖拉機從事運輸。
第二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公路貨物運輸、裝卸、搬倒、起重、打包、聯運服務、代辦托運(以下簡稱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含中央和外省市駐津單位及軍用車輛參加營業運輸的)、聯戶和個人,以及各種運輸工具,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交通局是公路運輸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并設立天津市公路運輸管理處,統一管理全市公路運輸。
各郊區、縣要設專管公路運輸的行政機構,其形式由郊區、縣自定;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設公路運輸管理所;其他市區由市交通局設立公路運輸管理所。上述部門負責本區、縣公路運輸的組織管理,業務上均受市交通部門領導。
貨運量較大、貨運汽車較多的局,要設有相應的專職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內部運輸管理,并協助交通部門貫徹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營業運輸
第四條
凡從事公路貨物運輸,對外發生各種方式運雜費結算,取得營業收入的,均為營業運輸。
第五條
凡從事營業運輸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城鎮個人,均應申請工商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給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在申請工商登記時,須經當地交通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并簽署意見。農民個人或聯戶的機動車輛和拖拉機從事營業運輸,須持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的
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分別經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常年經營的,發給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發給臨時營業執照。
凡從事營業運輸的車輛、駕駛員,須經公安部門檢查、考試合格,領取牌照,聯戶和個體戶的機動車輛,還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運輸責任險(拖拉機按津政發〔1984〕16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國營和集體運輸業也要積極參加保險。
第六條
凡從事營業運輸的企業、聯戶和個人,均須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繳納養路費和運輸管理費。
公路貨物運輸管理費,按營業額征收1%,分別由市、區、縣交通部門核收(區、縣所屬從事營業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交通部門核收,市屬企業、駐津單位等從事營業運輸,由市交通部門核收),專款專用,年終結余按規定分別上繳市、區、縣財政。跨省市、跨縣運輸的運輸
管理費,由貨源起運地核收。
第三章 運輸分工
第七條
各運輸企業或個體運輸業的經營范圍,要有適當分工,各負其責。
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面向社會,為各行各業服務,主要承擔重點物資、大宗物資和車站、港口集散物資以及搶險、救災、軍用物資等的運輸任務。
非交通部門的運輸單位,主要承擔本單位、本局系統的運輸任務。在交通部門組織下,也可承運其他物資。
農村鄉鎮、聯戶和個人的汽車、拖拉機從事營業性貨物運輸的,主要承擔當地農副產品和農村生產、建設、生活物資的運輸,也可以進行長途運輸。進行其他運輸的,由交通部門統籌組織、平衡。
城市街鎮的公路貨物運輸單位、聯戶和個人,主要為城鎮工商業及居民零星物資運輸服務,當地交通部門應加強組織,提供方便,給予指導。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交通部門有權進行適當限制。
第八條
為使貨暢其流,加快商品流通,公路貨物運輸要打破部門界限和地區封鎖,組織合理運輸和直達運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濫用職權,劃地為牢,壟斷貨源。
第四章 運價和結算憑證
第九條
運價的制訂和調整,由交通部門根據國家和我市物價政策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或物價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十條
公路貨物運輸,必須執行天津市貨物運價等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公路貨物運輸取得營業收入的運雜費結算,均須使用有稅務專用章的公路貨物運輸結算憑證,憑以報銷。各級銀行和財會人員應嚴格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
公路貨物運輸結算憑證,由市稅務、交通部門共同制訂和監督管理,由市交通部門統一印制。區、縣所屬單位或個人,由區、縣交通部門按營業執照并根據當地情況發放。市管企業、駐津單位等,由市交通部門發放。
結算后的憑證存根和附件,由結算單位負責保管備查。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凡在市內進行貨物運輸的汽車,均需攜帶本單位簽發的行車路單,作為行車依據,以備檢查,并作為統計完成任務的原始記錄。駕駛人員對未簽發路單的運輸任務,可拒絕執行。
第十四條
為節約能源和運力,有利于互相配載,減少車輛空駛,凡出市的貨運機動車,需持有市交通部門規定的行車路單。行車路單由區、縣交通部門簽發,區、縣交通部門在簽發行車路單時,要簡化手續,方便運輸。
第十五條
上述行車路單,由交通部門統一印制發放。
第十六條
農民個人或聯戶用購置的機動車輛和拖拉機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為農業生產及農民生活服務,運送向國家交售或到市場出售的農副產品,持鄉政府證明即可運送。
第六章 聯合運輸和聯營運輸
第十七條
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有關部、委關于搞好聯合運輸的通知,搞好各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凡港口、鐵路、大宗物資集散點及大型廠、庫,應積極組織由產、供、運、銷、儲及有關單位參加的聯合辦公,以溝通情況,協調關系,簡化手續,方便服務,統一安排集散運輸,加
速物資周轉。
第十八條
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對港口、車站集散物資及運輸量較大的工廠企業,應積極實行包運制和合同運輸,承托雙方應相互承擔經濟責任,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非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也應積極推行包運制和合同運輸。
第十九條
要積極發展聯運服務事業,既為貨主代辦托運,又為運輸企業組織貨源,并積極開展各種運輸方式的聯運,方便貨主,節省費用。聯運服務部門應積極加強與外省市聯運服務部門之間的協作,互相代理業務。聯運服務部門經辦業務,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要大力開辦零擔班車業務,便利商品流通,促進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
第二十條
從事營業運輸的企業、聯戶和個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可實行各種方式的聯合經營,各級交通部門應積極扶持和指導,以提高經濟效益。
第七章 計劃與統計
第二十一條
公路貨物運輸,應加強計劃管理,交通部門應定期召開計劃平衡會議,落實國家重點物資的運輸任務;按經濟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則,協調跨地區運輸任務;組織運輸業之間互相交換對流貨源,提高車輛實載率。
第二十二條
各有車單位須按系統向交通部門報送統計部門規定的有關統計報表。
農村鄉鎮及聯戶、個體戶,參加營業運輸完成任務的情況,由當地交通部門匯總統計。
第八章 安全與質量
第二十三條 各運輸企業要依照“安全生產、質量第一”的原則,制定服務標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運輸職工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堅持運輸服務質量標準,防止貨損事故,嚴禁野蠻裝卸。
貨主可在合理運輸前提下擇優托運。
第二十四條
駕駛人員要認真遵守交通規則,服從公安、交通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公路貨物運輸,均須嚴格遵守國家關于控制、限運、禁運、檢疫等有關規定。
第九章 檢查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門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物價等部門,加強對運輸市場的管理與檢查,對模范遵章守法和揭發檢舉違章運輸有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犯本辦法者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處理:
1.凡違犯本辦法第二章各條和第四章第(十)條者,應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2.凡違犯本辦法第(十一)條者,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并按營業額處以10%至30%的罰款。
3.凡違犯本辦法第五章各條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返回補取行車路單,凡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單位和個人,停止出市一至三個月。
4.對擾亂運輸秩序、不聽勸阻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處以罰款。對圍攻污辱、毆打運管人員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罰款和沒收非法收入,一律使用財政局監印的收據,并將罰沒款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二十八條
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門可根據情況,設置聯合檢查站,實行聯合監督檢查。除交通、公安、公路部門外,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都不準在公路上設卡、攔車檢查。
運輸管理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必須持有交通部門頒發的證件,佩戴統一標志。
第二十九條
交通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管理人員要遵紀守法。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給國家、集體、個人經濟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情節,分別給以行政處分或經濟制裁,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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