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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通翻譯公司--環境、衛生、活動管理表翻譯資料片斷摘錄:
第一章: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文明整潔的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實行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制,逐步實行環境衛生社會化服務,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素質和服務質量,改善其勞動條件和待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
新聞、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宣傳,增強公民環境衛生文明意識,提高公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的責任,都應當尊重市容
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七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八條建(構)筑物、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責任人一般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等專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停車場、公交站點設施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穿城公路、橋梁、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及電力、電信、郵政、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有使用單位的水域及岸線由使用單位負責,其他公共水域及岸線由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
(八)公園、景區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工業園區、開發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機關、團體、部隊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予書面告知。
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保持責任區內的設施、設備和綠地的整潔。
責任人不能及時履行上述責任的,應當委托他人或者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履行。
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對責任區內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進行日常檢查,及時處理投拆和舉報,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規定。
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綠地、城市道路系統、城市照明及戶外廣告、招牌等的容貌,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規定。
第十二條臨街建(構)筑物和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油飾,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
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在城市主、次干道兩旁設立的棚架、遮陽(雨)布、檐篷等
應當美觀、整潔、牢固,破損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維修。
第十三條張貼欄、廣告欄(牌)、宣傳欄(畫)、畫廊、標語牌、招牌、路牌、櫥窗、霓虹燈等,應當定期清洗、油飾、更換,殘破或者內容過時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和樹干、電桿上刻畫、涂寫。
在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道路、路緣石和路面上各類井蓋應當保持平整、完好,塌陷或者破損的,由責任單位及時維修更新。
崗亭、標線、信號燈、護欄、路燈等公共設施,責任單位應當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設施破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行道樹、公共綠地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禁止踐踏、攀摘、毀損樹木、花草。
第十六條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各類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
運輸流體、散裝貨物以及垃圾、糞便的車輛裝運設備應當完好,裝載適度,運輸時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撒漏飛揚。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
(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
永久性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劃定位置,非機動車應當有序停放在空坪隙地上。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廣場、綠地等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攬工等活動。
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劃定位置營業的各類攤點應當自備清掃工具和垃圾容器,保持場地整潔,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店外經營、作業; (二)將垃圾棄置店外;
(三)在店外堆放、吊掛、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四)在道路路緣石設置踏步;(五)損毀門前花草樹木、公用設施。
第二十條經批準在公共場地舉辦公益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在場地內臨時設置垃圾容器,安排專人負責環境衛生。活動結束后,舉辦單位應當立即清理現場,清運垃圾,拆除設置的臨時設施和宣傳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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