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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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托書是指當事人為把代理權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委托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標志,是產生代理權的直接根據。授權委托書分為兩種:一種是民事代理授權委托書;另一種是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委托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
委托的權限范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范圍有三種情況: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B、特別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復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C、總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委托代理權分為兩種: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提出證據、進行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B、特別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進行某些重大訴訟行為,如有權代理當事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上訴或反訴;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等。理應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針對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質,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授予的代理權限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簽訂授權委托書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授權委托方法有三種:明示授權、默示授權和追認。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寫明起與止的時間,不寫起止的時間,就容易引起爭議。特別授權委托書如果是公民之間的,應當辦理公證,以確保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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