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報告書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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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
常見的不同結算方式結合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于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后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采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后方可交單”的條款。
在合同中,對于信用證與托收結合方式的條款通常可作如下規定:“買方通過賣方可接受的銀行于裝運月份前××天開立并送達賣方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規定發票金額的××%憑即期光票支付,下余××%用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單。發票金額100%的全套貨
運單據隨附托收項下,于買方付清發票全部金額后支出。如買方未付清全部發票金額,則貨運單據須由開證行掌握憑賣方指示處理。”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分期付款(Payment by Instalments, Progressive
Payment)
是指在產品投產前、賣方提供出口許可證影印本和銀行保函的情況下,買方用匯付方式先向賣方交付部分貨款或訂金;其余貨款可按生產(或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期償付,買方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即期付款。在分期付款條件下,最后一筆貨款,一般在賣方完成全部交貨責任或承擔質量保證期滿,經檢驗合格后再予付清。
遲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是指買方先用匯付方式支付一定比例的貨款或訂金,其余貨款可遲期償付;有的還可規定,按生產(或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期支付部分貨款,其余大部分貨款在交貨(或完工)后若干年內分期付清。
分期付款和遲期付款雖然在做法上頗為相似,但卻有很大區別:分期付款是在交貨時付清或基本付清貨款,是一種即期付現,因此買方不存在利息負擔問題;而遲期付款中的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后的一個較長時期內分期付清,是一種賒銷,等于賣方提供一筆商業信代,因此,買方要向賣方支付利息。
采用分期付款,貨物所有權是在付清最后一筆貨款時隨即轉移;而遲期付款的貨物所有權一般是在貨物交付時轉移,但這對賣方有一定風險。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合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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