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協議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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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證券發行者與證券承銷者雙方簽訂的、確立各自權利義務須共同遵守的協議。也稱證券承銷協議。其主要內容包括:承銷方式,承銷總額,承銷費用,承銷起止日期,證券交接和款項交割日期,剩余證券的退還方法,違約責任,其他需約定的事項等。證券監管機關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作出形式審查,若無異議,申請自動生效,后者指發行證券時不僅要公開本公司的真實情況,而且發行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如股本結構、股本規模、產業結構等),證券監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德國民法規定,財政部在核準發行債券時應衡量發行人的還本能力;比利時、法國、盧森堡等國法律規定,政府可以勸告有疑問的證券停止發行;日本的證券募集或銷售,需向大藏省大臣申報,報告書備置于大藏省內,供大眾閱覽。我國規定公開發行的證券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審批,未依發核準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投資銀行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這是各國對投資銀行承銷業務的普遍約束,不正當競爭影響證券承銷機構的健康發展,許多投資銀行不是提高服務質量,而是靠公關取勝,影響投資銀行業的形象,甚至造成巨大損失。因此,摘承銷業務中應加強自律,強化內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務質量,以取得客戶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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